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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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類別      │     定義與範圍       │  每件收費標準  │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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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品添加物    │國產及輸入食品添加物查│三、○○○      │
│                  │驗登記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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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天然食用香料  │國產及輸入天然香料查驗│二、○○○      │
│                  │登記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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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低酸性罐頭食品│國產低酸性罐頭食品查驗│三、○○○      │
│                  │登記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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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錠狀膠囊狀食品│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二、○○○      │
│                  │登記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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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特殊營養食品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三、○○○      │
│                  │登記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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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展延、變更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二、○○○      │
│                  │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                │
│                  │可文件)之展延、變更作│                │
│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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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許可證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一、○○○      │
│                  │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                │
│                  │可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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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英文證明書 1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正本            │
│                  │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一、○○○      │
│                  │證明書                ├────────┤
│                  │                      │副本每份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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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英文證明書 2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正本            │
│                  │衛生證明書            │二、五○○      │
│                  │                      ├────────┤
│                  │                      │副本            │
│                  │                      │每份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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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