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等農林事業人員於擬任前,應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
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農林部核轉銓敘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
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由國民政府任命之。
三等農林事業人員、於擬任前,應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
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農林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
敘定資歷位置後任命,按月彙送銓敘部核定備案。
四等農林事業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
分表,敘定資歷位置任用後,按月報農林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農林部會
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