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因應農、漁產品價格波動,掌握糧源、穩定糧價及漁產品產銷,特設置
農業平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
糧食平準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糧食平準基金收入。
三、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糧食平準基金支出。
二、漁產平準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報農委會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國庫事務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