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