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農業推廣之業務規定如左: 一、關於優良農作物種子、種苗、樹苗、種畜、魚苗等之推廣及栽培與飼 養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改良土壤肥料之指導與推廣事項。 三、關於優良農機具之推廣指導事項。 四、關於植物病蟲害及禽畜疫病之防治指導事項。 五、關於優良農業經營方法之推廣指導事項。 六、關於農產運銷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農村副業及手工藝推廣指導事項。 八、關於農村金融、農業保險及農業倉庫之指導事項。 九、關於四健會之指導事項。 十、關於農村合作社及農民團體之倡導輔助事項。 十一、關於農家婦女家政之改良推廣事項。 十二、關於鄉村衛生文化、康樂活動及社會服務之指導推廣事項。 十三、關於公民訓練及農村領導人才之訓練事項。 十四、關於造林、保林、水土保持及水旱防治之指導事項。 十五、關於鄉村住宅改良之指導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農業推廣事項。
第 5 條
農業推廣業務,應儘量採用左列方法推行之: 一、舉行方法示範。 二、舉行效果示範。 三、舉行農場及農家訪問。 四、舉行辦公室及電話訪問。 五、舉行通訊問答。 六、舉辦講習會。 七、舉辦座談會。 八、舉辦討論會。 九、舉辦農民聯歡會。 十、舉辦研究班。 十一、舉行實地觀摩。 十二、舉辦展覽。 十三、舉辦競賽。 十四、辦理通告及通函。 十五、編印掛圖。 十六、編印淺說。 十七、新聞報導。 十八、放映農業電影。 十九、放映幻燈。 二十、用廣播電台播放農業知識及消息。 二十一、其他推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