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 聘(派)兼之。
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 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