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聯合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農田水利會共同性業務之興辦或協助。 三、農田水利技術之協助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實驗示範及推廣之協助事項。 五、農田水利會員工訓練及進修之協助及人員表揚事項。 六、農田水利會員工之福利互助及服務事項。 七、農田水利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農田水利資料之蒐集、統計及提供事項。 九、刊物出版及政令之宣導事項。 十、農田水利事業國際性研究合作之促進事項。 十一、主管機關交辦或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田水利會共同事項。
第 5 條
聯合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各項會務之議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 權限。 二、有關農田水利技術之協助。 三、有關員工訓練進修之協助。 四、有關農田水利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聯合會興辦之各種事項。
第 8 條
聯合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會員大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聯合會會長召集, 並主持會議。會員有必要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臨 時會,會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會員得由三分之一會員之連署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9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定度業務計畫。 四、議決年度預算。 五、議決年度決算。 六、議決財產處分事項。 七、議決會長及會員提議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及提出詢問。 九、其他依法令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六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 14 條
聯合會置副總幹事二人、組長三人、課長七人、專員二至三人、工程師四 至五人、副工程師四至六人、組員十至十二人、技工、工友二至四人。組 長得由副總幹事、工程師或專員兼任,課長得由工程師、副工程師、專員 或組員兼任。實際任用人數,依核定之年度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組長以上人員之任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餘人員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8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方式,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投 票互選之,以得票數最高並獲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者為當選。如得票數均 未過半數時,以得票最高之前二人為候選人,重行投票,以最高票者為當 選。 副會長分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分次選舉產生。
第 20 條
聯合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 均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聯合會於十日內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一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因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重新遴派而續任 者,其職務,不視為出缺。
第 21 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補助或委辦收入。 五、會員捐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會費,分為固定負擔額及依各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系統所轄 面積為準之比例分擔額等兩部分;其數額與所佔比例,由會員大會議決,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會員繳納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會員捐助,由會員視該農田水利會之財務狀況本互助合作 宗旨捐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