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以下簡稱聯合會) 為全國性之聯合機構,以促進農田
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及共同發展為宗旨。
聯合會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輔導之。

第二章 任務

第 3 條

聯合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農田水利會共同性業務之興辦或協助。
三、農田水利技術之協助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實驗示範及推廣之協助事項。
五、農田水利會員工訓練及進修之協助及人員表揚事項。
六、農田水利會員工之福利互助及服務事項。
七、農田水利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農田水利資料之蒐集、統計及提供事項。
九、刊物出版及政令之宣導事項。
十、農田水利事業國際性研究合作之促進事項。
十一、主管機關交辦或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田水利會共同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4 條

各地農田水利會均為聯合會會員,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代表出席會員大
會;農田水利會會長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由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職務代
理人代表出席。

第 5 條

聯合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各項會務之議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
    權限。
二、有關農田水利技術之協助。
三、有關員工訓練進修之協助。
四、有關農田水利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聯合會興辦之各種事項。

第 6 條

聯合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遵守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其他依本規程規定之義務。

第 7 條

會員如不盡前條之義務時,由聯合會會長或會員提請會員大會議決停止部
分權利。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 8 條

聯合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會員大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聯合會會長召集,
並主持會議。會員有必要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臨
時會,會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會員得由三分之一會員之連署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9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定度業務計畫。
四、議決年度預算。
五、議決年度決算。
六、議決財產處分事項。
七、議決會長及會員提議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及提出詢問。
九、其他依法令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六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五章 執行機構

第 10 條

聯合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代表就具有農田水
利會會長身分者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11 條

聯合會會長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對外代表聯合會。會長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第 12 條

聯合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就具農田水利工程學識
經驗或農田水利行政經驗者,遴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任用。

第 13 條

聯合會設企劃、業務、行政三組,並得分課辦事。

第 14 條

聯合會置副總幹事二人、組長三人、課長七人、專員二至三人、工程師四
至五人、副工程師四至六人、組員十至十二人、技工、工友二至四人。組
長得由副總幹事、工程師或專員兼任,課長得由工程師、副工程師、專員
或組員兼任。實際任用人數,依核定之年度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組長以上人員之任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餘人員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

聯合會得視業務特殊需要,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專案約聘研究人員。

第 16 條

聯合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 17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及主持,並由聯
合會負責有關作業事宜。

第 18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方式,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投
票互選之,以得票數最高並獲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者為當選。如得票數均
未過半數時,以得票最高之前二人為候選人,重行投票,以最高票者為當
選。
副會長分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分次選舉產生。

第 19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應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會員代
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之
。

第 20 條

聯合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
均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聯合會於十日內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一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因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重新遴派而續任
者,其職務,不視為出缺。

第七章 經費

第 21 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補助或委辦收入。
五、會員捐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會費,分為固定負擔額及依各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系統所轄
面積為準之比例分擔額等兩部分;其數額與所佔比例,由會員大會議決,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會員繳納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會員捐助,由會員視該農田水利會之財務狀況本互助合作
宗旨捐助之。

第 2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收經管農田水利會經費之金融機構,未能依本通則
第三十二條規定提撥盈餘作為聯合會之輔導費用或聯合會對提撥盈餘計算
標準有異議時,得由聯合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聯合會推動業務。

第 24 條

聯合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會計制度,分別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編造預算及終了三個月內編造決算,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第 25 條

聯合會歲出預算之固定資產支出,應於年度前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後編列。

第 26 條

聯合會為促進農田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
共同發展基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聯合會撥款。
二、會員出資。
三、其他出資、補助或捐助。

第八章 附則

第 27 條

聯合會之人事管理、財務處理、會計制度、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分層負
責明細表等,由聯合會擬訂,提經會員大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

第 28 條

本規程施行後,原臺灣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資產、人事、權利、義務等
均由聯合會承受;原選任會長繼續擔任聯合會會長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第 29 條

聯合會使用之印信,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

第 3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