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檢驗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以化學方法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微生物製劑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三千元。 三、引誘劑、忌避劑及其他成品農業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 三千元。
第 2-1 條
檢驗農藥規格訂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 一、限量標準為一%以下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七千元。 二、限量標準達一%或以上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二千八百元。 同一檢驗方法可同時檢驗多種成分時,其收費標準,按限量標準最低之成 分計算。
第 3 條
檢驗農藥懸浮率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一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二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三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懸浮率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懸浮率檢驗收費減 半。
第 4 條
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檢 驗收費減半。
第 5 條
農藥耐熱試驗,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前項耐熱試驗,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耐熱試驗收費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