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特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
造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綜合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
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森林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及管理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私人或團體撫育已成林之人工林之獎勵。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綜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