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醫院附設奠祭設施之使用,應設置遺體登記簿,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死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遺體狀況。 二、申請使用奠祭設施死者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 住址等資料。 三、處理死者喪葬事宜之人員或殯葬服務業者,其姓名或名稱、電話、住 址或地址等資料。 四、奠祭設施使用日期。
第 10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對遺體之移出,應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人) 檢具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並簽名後,始得放行。 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死者,並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 人) 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