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類                      別│  限量(ppm)   │備          註│
├─────────────┼────────┼───────┤
│鮮乳乳製品                │      0.5       │脂肪基準      │
├─────────────┼────────┼───────┤
│肉類                      │      1.0       │脂肪基準      │
├─────────────┼────────┼───────┤
│蛋類                      │      0.2       │              │
├─────────────┼────────┼───────┤
│遠洋魚介類                │      0.5       │              │
│近海、沿岸魚介類          │      1.0       │可食部份      │
│淡水、養殖魚介類          │      1.0       │              │
├─────────────┼────────┼───────┤
│嬰幼兒食品                │      0.2       │              │
├─────────────┼────────┼───────┤
│紙製食品包裝材料          │      5.0       │              │
│容器包裝                  │                │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