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黃麴毒素(Aflatoxin )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總黃麴毒素限量                    │
│                        │(包括 Aflatoxin B1 ,B2,G1,G2)│
├────────────┼─────────────────┤
│花生、玉米              │15 ppb  以下                      │
├────────────┼─────────────────┤
│米、高粱、豆類、麥類及  │10 ppb  以下                      │
│堅果類                  │                                  │
├────────────┼─────────────────┤
│食用油脂                │10 ppb  以下                      │
├────────────┼─────────────────┤
│鮮乳                    │0.5 ppb 以下(以 M1 計)          │
├────────────┼─────────────────┤
│乳粉                    │5.0 ppb 以下(以 M1 計)          │
├────────────┼─────────────────┤
│其他食品                │10 ppb  以下                      │
└────────────┴─────────────────┘

第 3 條

食品中赭麴毒素 A(Ochratoxin 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赭麴毒素 A  限量                  │
├────────────┼─────────────────┤
│米、麥類                │5 ppb 以下                        │
├────────────┼─────────────────┤
│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      │5 ppb 以下                        │
└────────────┴─────────────────┘

第 4 條

食品中棒麴毒素(Patulin )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棒麴毒素限量                      │
├────────────┼─────────────────┤
│蘋果汁、                │50 ppb  以下                      │
│含蘋果汁的混合飲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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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食品中橘黴素(Citrin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橘黴素限量                        │
├────────────┼─────────────────┤
│紅麴色素                │200 ppb 以下                      │
├────────────┼─────────────────┤
│原料用紅麴米            │5 ppm 以下                        │
├────────────┼─────────────────┤
│使用紅麴原料製成之食品  │2 ppm 以下                        │
└────────────┴─────────────────┘

第 6 條

嬰兒食品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