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 最大容許量 │ ├──────┼────────┤ │ 銅 │ 0.4 ppm │ ├──────┼────────┤ │ 汞 │ 0.05 ppm │ ├──────┼────────┤ │ 砷 │ 0.1 ppm │ ├──────┼────────┤ │ 鉛 │ 0.1 ppm │ ├──────┼────────┤ │ 芥 酸 │ 5.0 % │ └──────┴────────┘
第 3 條
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 5.0%以下。
第 4 條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第 5 條
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