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  最大容許量    │
├──────┼────────┤
│    銅      │    0.4 ppm     │
├──────┼────────┤
│    汞      │    0.05 ppm    │
├──────┼────────┤
│    砷      │    0.1 ppm     │
├──────┼────────┤
│    鉛      │    0.1 ppm     │
├──────┼────────┤
│  芥  酸    │    5.0 %      │
└──────┴────────┘

第 3 條

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 5.0%以下。

第 4 條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第 5 條

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