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3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乾重計)│ ├──┼────────┤ │鉛 │3 ppm 以下 │ ├──┼────────┤ │鎘 │2 ppm 以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