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3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乾重計)│
├──┼────────┤
│鉛  │3 ppm 以下      │
├──┼────────┤
│鎘  │2 ppm 以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