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