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