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微生物限量:
┌───────┬─────┬─────┬─────┬────┐
│          項目│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沙門氏菌│
│類別          │(cfu/mL)│(MPN/mL)│(MPN/mL)│        │
├───────┼─────┼─────┼─────┼────┤
│一、含有碳酸之│  4       │10  以下;│          │        │
│    飲料:包括│10  以下;│但有容器或│          │        │
│    汽水、可樂│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  陰性    │  陰性  │
│    及其他添加│包裝者應在│陰性      │          │        │
│    碳酸之飲料│100 以下  │          │          │        │
│    。        │          │          │          │        │
├───────┼─────┼─────┼─────┼────┤
│二、果蔬汁及果│          │          │          │        │
│    蔬汁飲料  │          │          │          │        │
├───────┼─────┼─────┼─────┼────┤
│(一)未經稀釋│          │          │          │        │
│      及商業殺│          │  3       │          │        │
│      菌之鮮榨│    -    │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      天然果蔬│          │          │          │        │
│      汁      │          │          │          │        │
├───────┼─────┼─────┼─────┼────┤
│(二)還原果蔬│  4       │          │          │        │
│      汁、果蔬│10  以下;│10  以下;│          │        │
│      汁飲料、│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果漿(蜜│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及其他│200 以下  │陰性      │          │        │
│      類似製品│          │          │          │        │
├───────┼─────┼─────┼─────┼────┤
│(三)發酵果蔬│          │10  以下;│          │        │
│      汁、發酵│    -    │但經加熱殺│  陰性    │  陰性  │
│      果蔬汁飲│          │菌者應為陰│          │        │
│      料      │          │性        │          │        │
├───────┼─────┼─────┼─────┼────┤
│三、以食品原料│          │          │          │        │
│    萃取而得之│          │          │          │        │
│    飲料(包括│  4       │          │          │        │
│    咖啡、可可│10  以下;│10  以下;│          │        │
│    、茶或以穀│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物、豆類等│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原料萃取、│200 以下  │陰性      │          │        │
│    磨製或發酵│          │          │          │        │
│    而成,供飲│          │          │          │        │
│    用之飲料)│          │          │          │        │
├───────┼─────┼─────┼─────┼────┤
│四、添加乳酸或│          │10  以下;│          │        │
│    稀釋發酵乳│    -    │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調味之酸性│          │包裝者應為│          │        │
│    飲料      │          │陰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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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即時調製且為方便外帶所為之暫時性包裝,非用以延長產品儲│
│      存期限者,不以「有容器或包裝者」之類別判定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