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供應之 C  型肝炎病毒核
酸對照標準品。

第 3 條

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品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
│供應品目                      │收費標準    │備註          │
│                              │(新臺幣元)│              │
├───────────────┼──────┼───────┤
│C 型肝炎病毒核酸國家標準品    │3,000       │每瓶          │
│(HCV RNA National Standard) │            │              │
├───────────────┼──────┼───────┤
│C 型肝炎病毒核酸工作標準品    │3,000       │每組          │
│(HCV RNA Working Reagent)   │            │(3 瓶/組)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